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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胡玉浪教授应邀做客社会法学术沙龙,讲授《公民职业自由权的限制与保护》

来源:威尼斯wns9778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

2024年6月5日晚,福建农林大学教授胡玉浪应邀做客威尼斯wns9778社会法学术沙龙第8期,为我院师生讲授《公民职业自由权的限制与保护》主题讲座。本次沙龙在威尼斯wns9778301会议室举行,由威尼斯wns9778副院长周湖勇教授主持,威尼斯wns9778柯宇航老师、汪银涛老师及威尼斯wns9778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沙龙。

胡玉浪教授引用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的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至契约’的运动”,作为讲座的开场白。在此次讲座中,胡教授从职业自由权与相关概念的界定、职业自由权的限制、职业自由权的保护三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首先,胡玉浪教授在导语中介绍了职业、职业自由权和其他几对范畴的界定。职业具有持续性、营利性、合法性的特征。在职业自由权中,职业选择(choice)的自由和职业执行(practice)的自由是两个问题,选择职业自由并不意味着有从事职业的自由。此外,胡教授界定了公民、自然人和职业自由、营业自由两对概念。

接下来胡玉浪教授重点阐释公民职业自由权的限制。第一,限制的依据在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该条文对公民职业自由权的限制涉及法律保留和公共利益。第二,胡教授提出了主体限制、职业准入、前科、失信职业惩戒等十种限制类型。第三,限制职业自由权的方式有定期或终身、某一职业或大多数行业和特定区域或不特定区域三类区分。

最后,胡玉浪教授讨论了对职业自由权的保护。从立法保护角度,我国立法应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从依法行政角度,行政机关设定和颁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进行。从司法保护角度,以德国“药房案”为例,侵犯职业自由权可提起宪法诉讼;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申请行政许可不畅等如侵犯职业自由权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在与谈环节,胡玉浪教授与汪银涛老师就劳动自由与职业自由在劳动法领域的逻辑关系进行了交流。周湖勇教授对胡玉浪教授分享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胡玉浪教授不辞辛苦来到我校进行学术交流表达谢意,同时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参与此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威尼斯wns9778社会法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文:廖慧凝

图:吕芊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