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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局长陈成荣为我院法学专业学生讲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量:

12月5日早,在周湖勇老师的邀请下,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执行庭庭长陈成荣为22法学的同学们带来主题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陈成荣局长从为什么会有民事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切入,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被执行人的义务以及个人破产等多方面展开论述,从实务的视角为我们介绍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

首先,陈局长介绍了民事强制执行的产生原因和重要性。他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必然会产生纠纷,进而寻求司法的救济。当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书时,民事强制执行就会发挥作用。民事执行利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履行,以此弥补市场交易靠自觉履行来完成的不足。强制执行是让交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重要市场经济保障力量。强制执行作为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于一个城市的营商环境,当地法院的强制执行效率也是其中的考量因素。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有利于提高当地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拉动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凸显了强制执行的重要性,而对于执行来说,保障营商环境也是它的价值取向。

其次,陈局长讲到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和展开。存在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和当事人提起执行申请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两个要件。当启动时,私权就此激活公权。公权指向的就是法院的执行权。执行权又针对被执行人,执行权的出发点是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实践中,表面上看到法院针对财物的控制、处置和分配,实质上是限制或者剥夺了被执行人对物的自由处分和自由支配的权利,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式和替代。

陈局长紧接着沿着履行义务为我们介绍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义务。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实体义务是指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当被执行人履行不了实体义务时,就会产生程序性义务。首先是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的义务,分有两个子义务。第一是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需要做到如实和申报财产。不履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拘留15天,如果再不履行就会上升刑事责任。在这里陈局长提到许某某案,在他看来如果严格按照强制执行的程序执行,一定可以追回转移的财产。陈局长用现实案例让我们更清晰地了解了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第二是到法院接受调查核实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是否真实,需要法官当面进行发问,明确相关财产信息,并制作谈话笔录。其次是配合财产处置的义务。财产处置由法院主导,但是被执行人需要积极配合法院,例如将房产变现以便债权人平等受偿。最后是不能高消费的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同时不能转移盈利财产和毁损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

最后,陈局长指出执行可能最终会走向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公开公正地豁免被执行人义务。同时,陈局长也提到了他对个人破产的新的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高于申请人的所主张的债权,个人破产虽然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债权实现,但也保障了破产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破产给予了破产人重新再发展的机会,保障社会正义。陈局长也表达了他对社会普法方向的看法。在他看来,社会公民需要铭记“不履行义务必有后果”这一准则,这里的后果就是指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理性人,当我们心中始终警醒自己不作为时需要承担的后果,就会始终保持理智,由此实现社会安定和正义。

整个讲座,陈局长用干货知识并穿插着实例,用他多年执行的经验,带领同学们走入了民事强制执行的世界。民事强制执行看似是民诉法的一个小分支小专题,在陈局长的介绍下,却发现他的内容之丰富、意义之重大。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大家都觉得收获满满。